(相关资料图)
诽谤的本意是“言非其实”。一般所称诽谤,仅指一般诽谤行为,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。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,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,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。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,有不同的主张。一是认为: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。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,以贬低其法律人格,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,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[1].二是认为,诽谤他人的不动产、动产、无形财产或者服务,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,就是商业诽谤行为[2].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,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,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;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、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,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[3].
我们认为,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,都有其合理性,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。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,不够全面。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,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。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,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。
我们认为,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、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,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、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,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。
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:
第一,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有人认为,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,即商事主体,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,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、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,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,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,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,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。这种认识有失偏颇。事实上,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,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,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、消费者以及媒体等,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。
关键词:

-
拓展应用新场景 数博会热议“数字人”中新社石家庄9月8日电 题:拓展应用新场景 数博会热议“数字人
-
异地转科目三的费用_怎样办理异地转考科三你们好,最近小活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异地转科目三的费用,怎样办
-
率国少击败日本夺冠!主帅中村雅昭只是临时教练,国少临时组建日本籍教练中村雅昭率领中国U15国少在东亚杯决赛点球大战击败日本夺冠
-
欣旺达(300207.SZ):公司的电池可以提供给机器人使用格隆汇9月8日丨欣旺达300207300207SZ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的电池可
-
杭州亚运会|“薪火”相传安全顺畅 “数实”结合蕴藏亮点——专访火炬传递指挥中心副指挥长新华社杭州9月8日电(记者商意盈、吴帅帅)从实证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
-
拓展应用新场景 数博会热议“数字人”
2023-09-09 04:18:23
-
异地转科目三的费用_怎样办理异地转考科三
2023-09-09 04:17:51
-
率国少击败日本夺冠!主帅中村雅昭只是临时教练,国少临时组建
2023-09-09 04:10:40
-
欣旺达(300207.SZ):公司的电池可以提供给机器人使用
2023-09-09 04:05:10
-
杭州亚运会|“薪火”相传安全顺畅 “数实”结合蕴藏亮点——专访火炬传递指挥中心副指挥长
2023-09-09 04:02:27